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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余XX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
来源:勾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量:1529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青01民终1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生,身份证号632122XXXXXX,无业,现住青海省西宁市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健,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生,身份证号632122XXXXXX,青海省电力公司海东供电公司平安区供电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XXXX。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XX上诉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一时冲动才诉讼离婚,一审法院将新宁路17号XXXX房产判给XX致使XX无处可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请求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二、三、六项;2、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3、请求改判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位于西宁市城区XXXX室房屋一套归上诉人XX所有;4请求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割XX名下公积金至双方离婚判决实际生效之日止(10591.12元);5、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连生承担上诉人XX实际欠缴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中的一半至双方离婚实际生效之日止。6、请求分割XX养老保障中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质如下调解协议:

一、XX与XX自愿离婚。

二、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XX室房屋一【所有权人登记为XX,房产证号宁房权证西(私)字3207XXXXX1号(1-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国用(209)G-0XXX7号】归XX所有。

三、位于西宁市城北区XXXX/屋一套【权利人为XX,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17)西宁市动产权第0XXXX6号1归XX所有,XX2018年1231日之前将该房交付给XX。

四、雪佛兰牌桥车一辆(车牌号青AXXXX)归XX所有村该车所借外债10万元由XX自行偿还。

五、XX名下公积金、存款归XX所有。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由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36元,减半收取3468元由XX负担,余3468元退还XX。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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